更新时间:2018-07-02 15:29作者:才子老师
成都高温补贴标准
2012年7月24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成都市发布市高温津贴标准调整通知。
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2007年确定的每人每天8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12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2元。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6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社厅规定,我省的高温补贴最高每天12元,最低每天8元。
德阳、绵阳、南充:12元
自贡、攀枝花:10—12元
成都、泸州、遂宁、雅安、资阳、凉山:8—12元
广元、眉山:11元
内江、宜宾、达州、巴中、广安、阿坝:10元
乐山:8—10元
怎样才能享受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一、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高湿,因广西气候特点,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气温超40℃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的,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