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3:37作者:李一老师
北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10% 随着社保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市民参加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1月1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新农合及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5万元以内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5万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70%。同时,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封顶线由2000元统一到3000元、住院封顶线由17万元统一到18万元。
据了解,北京市400万参保(合)城乡居民中将有2.2万名城乡大病患者受益,将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约1亿元。同时,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水平,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负担。
北京医保报销范围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