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0:08作者:李天扬老师
日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获悉,为切实缓解市区因病致贫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负担,6月20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因病致贫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市区因病致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和实施时间予以明确规定。
据了解,市区因病致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梅里斯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状况,参照《通知》要求,做好因病致贫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市区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持有我市市区户籍的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城乡居民;自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之日起,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现行城乡低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收入等情况符合《齐齐哈尔市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收入货币化计算标准和其他财产认定办法(试行)》(齐民发〔2014〕25号)规定;所患疾病符合《关于增加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的通知》(齐民发〔2014〕77号)规定病种。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本年度在我市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当次住院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个人商业保险理赔后,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予以因病致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20%。本年度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经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和个人商业保险理赔后,医保统筹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予以因病致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15%。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