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4:14作者:李天扬老师
1、参保职工结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生育符合《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2、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用人单位为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
4、享受生育待遇必须满足:生育前在保,且连续缴费满6个月及以上的;
5、在经办机构指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做计划生育手术;
6、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的相关费用应在4个月内申报。
1、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2、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门诊病历和住院出院小结;
5、电脑打印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根据《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在参保人生育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参保人符合国家、省、市结婚和生育政策,便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其中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及生育产假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平产1500元,难产2000元(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生育产假津贴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其中:顺产为3个月的工资;难产为3.5个月的工资;晚育的增加1个月工资,多胞胎生育的增加0.5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