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09:04作者:三水老师
2018绍兴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暂未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7绍兴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请参考!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确定
2017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62号)精神,现将确定2017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2017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7年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29024元的,月缴费基数按2419元确定。
2.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580元、725元、1451元、2176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 4031元确定。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017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7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2.2017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7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7年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952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936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