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7:17作者:才子老师
政策标准:
1.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按实际购房价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自用普通住宅,且适用1%契税征收率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
2.农村居民进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进城落户转移为城镇居民户口的,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购房补贴外,政府另外再给予一定的补贴,使累计享受补贴标准达到每平方米160元。
3.个人购买商业、金融和信息类用房,政府按实际购房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
4.政府对以上房屋的购房补贴单户累计最高不超过2.3万元。
执行时间:购房优惠政策执行期间(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6日)。
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具体要求:
1、个人交易二手普通住房的,必须是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完成合同签订,2016年3月6日前缴纳契税并申请办证手续的;
2、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必须是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6日期间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且在2016年9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
3、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并转移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由公安机关负责认定并出具证明。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房由地税部门负责界定。
4、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当在2016年11月15日之前,持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银行卡等申领购房补贴的全部资料,到房管局办理购房补贴申领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购房补贴。
5、购房补贴申领登记结束后,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地税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在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打卡发放到人,并在2016年12月20日前结束。
6、政策执行期间市房管局及各园区房管分局暂停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与变更业务。
7、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马现代产业园可参照该政策执行,由园区财政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