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5 09:03作者:才子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娄底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娄底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
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31号)以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4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2号)的精神,为妥善解决娄底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市、县(市、区)政府以发放生活补贴的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低于同级政府举办的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问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一)中央在娄企业及原中央下放娄底的煤炭、有色、军工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申请中央财政全额补助。(二)省属及省属下放娄底的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50%部分申请省财政安排补助。(三)市、县(市、区)国有企业所办各类职教幼教教育机构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申请中央财政补助50%,其余50%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