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4:38作者:三水老师
对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罪犯不予特赦;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不予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曾有7次特赦,上一次是1975年,1975年特赦战犯名单: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3.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6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40年来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我国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1、什么是特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中国现在只有特赦,没有大赦。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
2、谁有权决定特赦?
李适时说,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力。
3、为什么要此时特赦?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这次拟特赦哪些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