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12:46作者:李天扬老师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物质损失73324.1元。枪杀村民警察被判死刑,醉酒警察残忍杀害孕妇!
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调查案件。当晚7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晚9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晚10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顾客头部。当吴英再次回答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未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胡平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蔡世勇与胡平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平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平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世勇与胡平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平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平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平当庭提出了上诉。
最新消息:枪杀孕妇的胡平已经被执行死刑!
4月9日11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日的二审判决对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多个问题作了回答,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
焦点一: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抢枪行为?
法院审理表明,被害人蔡世勇、目击证人黄某与张某的证词都证实,蔡世勇与胡平没有抢枪行为,且胡平是在击中蔡世勇的肩部后朝被害人吴英开枪,从而致使吴英中弹身亡。因此,针对胡平所说的蔡世勇的抢枪行为导致其连开三枪,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案发时严重醉酒导致精神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