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03:42作者:李天扬老师
民间对日索赔败诉原因
近日,一则名为日本大馆市坚持61年祭奠二战死难中国人的新闻,使花冈惨案及花冈和解背后的民间对日索赔困境,再次进入民众视线。何谓花冈和解?困境具体何在?又该如何突破?
一、花冈和解赔款变善款,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相当尴尬
1、缺乏公平公正的花冈和解,是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榜样
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记载,在抗日战争期间,4万多中国平民和战俘被强掳到日本,被迫从事超强度的苦役,其中有986人在秋田县大馆市原鹿岛组所属下的花冈矿山服苦役。由于无法忍受超强度劳动和摧残,中国人起而反抗,最终被日本镇压,418名同胞遇害。这一事件被称为花冈惨案。
自1984年起,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开始与鹿岛公司进行交涉,要求鹿岛公司谢罪、建馆、赔偿每人500万日元,直到2000年11月29日,经过20多次艰难曲折的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从一开始就饱受争议。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条款》里,鹿岛公司不承认自己负有法律责任,鹿岛公司掏出了的5亿日元,被作为一种对在花冈出张所受难的人予以祭奠等的表示,用于对受难者的祭奠以及追悼和受难者及其遗属的自立、护理以及后代的教育等方面,通俗说来,就是香火钱。
赔款变善款后,鹿岛公司还有进一步的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受难者及其遗属确认花冈事件的所有问题都己解决,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要求权。如今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向被告提出补偿等要求时……原告及利害关系人(中国红十字会)有责任进行解决,承诺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十分显然,这些条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花冈事件除11名原告以外的其他花冈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协议不能拘束第三者,这是国际社会各国普遍公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日本司法制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遵循参考之前的判例。花冈和解成为日本企业对付中国民间诉讼的法宝,在花冈和解之后,大江山和解 、安野和解都多多少少有花冈和解的影子。在这些和解中,被告企业同样没有承认事实和谢罪,同样把赔偿金定性为救济性质的补偿,而不是赔偿。 对于这样的一种和解,国内及海外的一些华人学者,甚至日本方面也提出质疑,认为和解缺乏公平公正。
2、向日本法院提出诉讼几乎没有胜算,中国劳工接受和解实乃无奈中的次优选择
2007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以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国民的请求权已经被放弃为由判决中国劳工的败诉。此判决无疑给日本地方法院竖立了一个标板,此后,中国劳工对日本企业的诉讼全部都以败诉告终。
残酷的事实摆在眼前。在诉讼没有胜算的情况下,花冈和解算是个次优的解决方案。和解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正如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王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如果不和解,劳工将无法得到赔偿,与其得不到,不如争取一点算一点。另外,中国受害者亦等不起这种没有终结的拖延,因为许多幸存者已经逐渐故去,就以安野和解为例,与战时被强掳至西松安野作业安野劳工一个个辞世,活着的只剩下19人了,而19人当中又有多人神昏体衰将不久于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