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02:33作者:李天扬老师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6年10月23日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财政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2 | 贷款卡发放核准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
3 | 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 | 中国人民银行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4 |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 国家外汇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 |
5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 | 证监会 | 国家外汇局、银监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6 |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 | 证监会 | 无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 取消 | 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
7 | 证券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 | 取消 | |
8 |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取消 | |
9 | 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取消 | |
10 | 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取消 | |
11 |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 | 取消 | |
12 |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 | 证监会 | 无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 | 取消 | |
13 | 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 | 税务总局 |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 | 取消 | |
14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 | 取消 | |
15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取消 | |
16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取消 | |
17 |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 取消 | |
18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取消 | |
19 |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 | 取消 | |
20 |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 取消 | |
21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无 |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 | 取消 | |
23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24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
25 | 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取消 | |
26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交通运输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 |
27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 农业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
28 | 保税工厂设立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货字第343号) | 取消 |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
29 |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 | 海关总署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 | 取消 |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
30 |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 质检总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取消 | |
31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32 |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无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33 |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 取消 | |
34 | 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国家林业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35 | 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国家林业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
36 |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 中国气象局 | 无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 取消 |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37 |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 中国气象局 | 无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 | 取消 |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38 |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 中国气象局 | 无 |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 取消 | 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39 |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 国家能源局 | 无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
40 |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取消 | |
41 |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 国家能源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取消 | |
42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 国家能源局 | 无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 取消 | |
43 |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 国家能源局 | 无 |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2006年第22号) | 取消 | |
44 |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 国家能源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 取消 | |
45 | 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 取消 | |
46 |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 |
47 | 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 国家烟草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取消 | |
48 |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 国家测绘地信局 | 无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 | 取消 | |
49 | 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50 | 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取消 | 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
51 | 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52 |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 | 中国民航局 | 无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53 | 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 | 中国民航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54 | 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取消 | |
55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56 | 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 | 中国民航局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 |
57 |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 国家邮政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 |
58 |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 国家邮政局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