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8 02:20作者:王华老师
当前中国反腐败的形势
在对腐败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通常特别关注腐败程度的变化,而忽视了对于腐败类型和结构,以及反腐败重点方向的分析。客观、准确地评价当前我国的腐败程度确实重要,这是我们评估形势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战略的重要基础。[1]各类社会调查普遍将评价腐败程度作为重要的目标,而每年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排行榜发布时总能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2]然而与腐败程度的变化相比,我们认为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一、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
从腐败罪名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型。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如果我们翻开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国内关于腐败案件的报道,最常见的就是银行工作人员或政府、企业的财务人员贪污或挪用巨额资金,最典型的就是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包括余振东在内的连续三任行长都携款潜逃国外。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明显减少,这与我国金融领域和各单位财务管理中制度的健全和权力约束的加强有很大关系。现在在银行系统,动用一笔金额较大的现金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如果再有挪用和贪污本单位资金的行为,也相对比较容易被发现。与此同时,贿赂犯罪的比重在逐步增加。
贿赂犯罪的增加可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利益交换的市场也随之繁荣起来,许多不正当利益在交换中得以实现。二是贿赂犯罪更加隐蔽,由于是两个人之间进行的隐秘的违法行为,往往很难被举证。香港廉政公署曾经使用监听的手段收集贿赂犯罪的证据,后因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而在此方面受到一定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反腐败部门需要行贿者的配合才能够将受贿者绳之以法。与贪污和挪用相比,贿赂犯罪的查处难度显然会更大一些。
第二次转变是从贪污受贿到利益冲突。从目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特点来看,越来越多的腐败发生在利益冲突领域。帮助官员把子女送到国外读书并提供学费生活费,承诺官员在退休之后高额年薪返聘,官员利用影响力以亲属的名义经商办企业或直接受贿,这些都是常见的利益冲突形式。2007年5月30日,中共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将八种隐蔽性的贿赂行为列为腐败。 7月8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国法与党纪相衔接,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防止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反腐败的共同挑战。我国虽然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获得便利等规定,但是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经合组织(OECD)于1997年发表了简报《管理政府伦理》,提出要对利益冲突行为加强管理。2009年,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共同主办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就以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为主题。
二、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再到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