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20:45作者:王新老师
猥亵指行为下流,动作淫秽,让人感到羞耻,厌恶,恶心。
强,奸指违背对方意愿使用暴力逼迫对方发生性关系。
猥亵是未经对方同意下妨碍或冒犯他人,并引起对方感到羞耻、厌恶感、亵渎的、恶心的。猥亵的判定标准各地民情不一,若男性向女性献吻,在西方世界属于社交礼仪,但在其他地方则可能被视为强吻。
中华民,国,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罪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项之罪,属公诉罪。”
由于强,奸是一种违背受害者意愿的暴力行为,所以可能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
中华民,国,法,律规定,只需要满足“强行进行性接触”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
宋苏舜钦《上执政启》:“岂意谤喧台中,章彻宸极,因猜嫌而生隙,谓猥亵以当惩。”清蒲松龄《聊斋志异·画壁》:“四顾无人,渐入猥亵。”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传到里头去;里面猥亵之言,不传出外头来。”
鲁迅《彷徨·伤逝》:“我觉得在路上时时遇到探索,讥笑,猥亵和轻蔑的眼光。”
《墨子·号令》:“诸以众彊凌弱少,及彊,姧人妇女以讙哗者,皆断。”
《汉书·王子侯表下》:“永光二年,坐强,奸人妻,会赦,免。”
《魏书·安定王休传》:“彊,奸妻妹於妻母之侧。”
《醒世恒言·张淑儿巧智脱杨生》:“那人见母亲出去,竟要把我强,奸。”
魏巍《东方》第六部第五章:“我所看到的每一个地方都发生强,奸和抢劫。”
一女孩被三男生猥亵:
正值花季的少男少女,原本应该与健康、阳光、向上这些充满朝气的美好字眼连在一起,然而,在吕梁市方山县,5名十五六岁的男同学竟在教室里邪笑着扑向同班三名女生,在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对其猥亵十余次,致使两名女生不堪羞辱辍学离校,一名女生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
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对5名男生给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却又以不满16周岁为由不予执行。时过三个多月,除校方给予15000元治疗费之外,肇事男生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而精神受到刺激的少女梁小美(化名)依然辗转病榻。
一个电话,揭开惊人内幕
吕梁市沿209国道向东北方向前行大约20公里,有一个叫大武的小镇,隶属于方山县。大武镇再往西北走几公里,就到了杨家会村。2008年11月底发生的一件事,让这个小村失去了往日的平静。
处在流言漩涡中的正是可怜的梁小美。今年3月中旬,记者在梁小美家见到了她。她蓬头散发盘曲着身子躺在床上,为了怕她犯病时乱跑,母亲李青平还在她腰里捆了一根结实的布条,把她拴在暖气管上。而谁能想到,三个多月以前,小美也和同龄人一样,是一个活泼好动的女孩儿,还在盼望着十几天后自己的14周岁生日。这个方山县贺龙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是父母眼中的乖乖女,在班里成绩不错。李青平相信,只要努力,小美肯定能考上大学。
但是,这样的希望从2008年11月27日起化为了泡影。下午2时许,李青平突然接到小美的班主任老师打来的电话,询问小美是否回家,说是11月26日小美向他请假说裤子破了,要回家换裤子,但到现在也没有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