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9:30作者:三水老师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为14.56亿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收额差异悬殊。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
国家也在制定计划逐步的进行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公示。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2013年7月11日,浙江一律师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申请,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社会抚养费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2016年1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
2016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年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社会抚养】农村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
(一) 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导致违法生育现象仍然存在。
通过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到现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一定变化,但一个孩子嫌少、两个孩子正好、生个男孩养老的旧传统生育观念仍未彻底改变。一是农村中多数群众仍希望生育2个及以上的孩子,而且有男孩。二是不符合省《湖南省人口和计生工作条例》照顾二胎条件的人员想方设法超生。主要是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的家庭。特别是再婚家庭一般把再生育一个孩子作为维系新组建家庭的纽带,为了达到稳定新组建家庭的目的,想方设法超生。三是农村出现了达到法定婚龄不登记先生育、不登记先举行婚礼、不够法定婚龄违法生育的三种苗头性问题,且呈蔓延趋势。
(二)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不够及时,导致计划外怀孕增多。
通过了解情况,归纳应落实而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人群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观望型,对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能拖就拖,实在拖不过去再落实也不迟的思想。二是对抗型,有违法生育动机,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三)违法生育手段多样,加大了计生工作难度。
主要表现在,有的以外出打工为由,在流动中违法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一是流动人口漏管现象严重,二是假回函现象严重,三是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反馈信息有时与实际不符,四是在市内流动躲生。对流动型违法生育的处罚不好执行。这部分人常年在外逃避,找不到人,无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