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15:29作者:王新老师
法院开庭的程序如下: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简要阐述诉状)。三、被告(被上诉人)陈述(同上)。四、原告(上诉人)举证(阐述自己的证据情况)和质证(针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五、被告(被上诉人)举证和质证。六、法庭辩论。(双方对争议点发表自己更详细的意见)。七、法庭组织调解。(是否同意法院的调解)。八、要是不同意,改天去法院拿判决书!法院会通知你!九、要是同意,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同意解决问题的方式!改天去法院拿调解协议书!或是当庭打印给你!同意调解则不能再上诉!!!你的问题到此为止!!!以上是民事案子的程序!是普通程序!还有一种简易程序!比较简单!刑事案子:原告是检察院!当事人为被告!行政案子:被告是政府机关!当事人为原告!
法院不调取证据就开庭了:
当事人起诉时,即申请法院调取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证据,办案法官直到开庭时或开庭之后,一直没有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取证据,也没有书面答复当事人。
法官已违反了(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怎么办?
法律意见: 可以二审时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