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3:13作者:李天扬老师
公安部户口迁移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