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1:20作者:才子老师
劳教制度和收容教育
6月7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从黄海波案谈收容教育制度之存废研讨会上,江平、应松年、樊崇义、杨立新、阮齐林、王敏远、王麟、杨伟东、彭新林、田文昌等约二十位法学学者、律师发言,并联署《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建议书》。陈光中、姜明安、贾宇、赵秉志等,也以书面意见或委托发言的形式,请废收容教育制度。
那么,收容教育,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制度?
险被遗忘的制度
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提出: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以上两个法律文件,确立了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截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实施二十余年,国内行政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自称险些忘了还有此制度。自称几乎忘了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当天的与会法学学者中,不算少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和《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的,有三类处置: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专门适用于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据江西省公安厅称,该省自此没有再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收容教育。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原介于治安处罚、劳动教养之间的收容教育,存废问题再次受到关注。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从北京市了解到的一个事实,令他担忧:劳教制度废除前,对卖淫、嫖娼人员,基本实行劳动教养,劳教制度废除后,基本实行收容教育。收容教育适用范围扩大,很可能是劳动教养借尸还魂。
2016年以来,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成为主流公共意见和行动。
2016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妇女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委托政协代表提交了《关于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提案》。
4月4日,妇女权利工作者赵思乐向全国除港澳台外的省级行政区的政府和公安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寄出了共320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开辖区内收容教育所的个数、被收容人数、决定被收容期限长短的依据、被收容人员所内劳动收入的去向等内容。
5月4日,108人联署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送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的建议信,联名者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原副主任郭道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等学者、律师和妇女权利工作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