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7 01:04作者:王新老师
农村包工头雇佣人受损害
王某系山东省五莲县洪凝街道某村村民,欲盖一处上下两层的楼房,在备好建筑材料后,其与常年从事农村建筑活动的李某取得联系。经李某介绍,王某与魏某于2012年6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将其房屋建设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魏某。魏某无建筑资质,签订合同后,魏某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前后共有12人参与施工。其中,魏某在建设施工中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排、日常管理,也参与建设活动,但与其他人员同工同酬。所有施工人员均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出工,自带工具,并口头约定于建设工程竣工后,所得总工资款扣除租赁架材、搅拌机等费用后,按技术工种及出工量综合计算分配各施工人员应得工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张某在从楼上往下放运送粉刷墙壁材料的小推车时,因固定在墙壁上的滑轮脱落,将张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共同施工的魏某等11人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25854.49元。
分歧
农村建房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为房主与包工头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工头,则是房主与所有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第二层为包工头与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所有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房主与包工头之间是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其他施工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最近几年,由于发生事故后产生的赔偿责任较大,包工头已经逐渐消失,其身份转为工程的联系人,由其负责联系工程,洽谈工程的价格等事宜,并由其与房主签订合同。之后,联系人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但其并不多领取报酬,联系人也是按自己的工种及工作量大小,与其他施工人员一样领取报酬,也即同工同酬,最多是每天多领取一定数额的通讯费等。在这种情况下,房主与联系人之间和其他施工人员,同样亦是一种承揽关系,只不过双方的主体由房主和包工头变成了房主和所有的施工人员。
但在联系人和施工人员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由于涉及责任的承担,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的问题:
1、如果认定所有施工人员之间是松散的合伙关系,那么在责任承担上所有的施工人员均应分担损失;
2、如果认定所有施工人员均是互相独立的责任主体,那么发生损害后就应责任自负;
3、如果认定所有的施工人员之间是合作关系,虽然其他施工人员对于受害人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其他施工人员在工程中均有所受益,基于公平原则,应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包工头拖欠工钱的法律关系
陈忍柯也记者出示了由余明胜儿子签名的拖欠款项。(南海网记者孙令正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