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22:43作者:王华老师
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
人民网北京5月5日电(记者 杨孟辰 李婧)近日一则题为《铁岭检察院借案私收两千万》的媒体报道受到广泛关注,在微博等社交媒体上被大量转载。今日上午,记者从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方面了解到,目前辽宁省检察院正在向铁岭市检察院了解情况,尚无调查结果。
据媒体报道,辽宁铁岭检察院在办理中国人民寿险辽宁分公司高管卢涛贪污受贿案件中,以办案人员个人账户收取近2000万元暂扣款。卢涛案被移交法院审理后,2000万元暂扣款并未随案件移交到法院,目前2000万元去向不明。
今天,记者联系到卢涛的代理律师王长东。王律师告诉记者,他于2013年开始接手卢涛涉嫌贪污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多次提醒律师,要协助他们追缴赃款,要求其劝说卢涛家属退赃。此外,卢涛家属告诉王律师,检察院不仅要求卢涛退赃,还有其他赃款被检察院暂扣。王律师说,检察院在查办卢涛贪污案中,获知人保寿险辽宁分公司违规给合作银行职员进行保险提成的情况,并掌握了收钱者的名单,随后部分涉事银行的职员开始退还赃款,但退款的账户并非检察院的单位账户,也非其他公共账户,而是一个名叫包小轩的个人账户。王律师说,目前向检察院退还赃款的银行职员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卢涛家属获得了这个叫包小轩的个人账户的流水单。今天,记者从卢涛家属处获得了部分流水单的图片,根据流水单图片显示,户名为包小轩的该行账户(62108107300047×××××),从2013年6月27日至7月22日,收到了多笔汇款,总金额达19189496.34元,7月22日当天一次性支取19189446.34元。
王律师认为,此案有如下的疑点待解:首先,这近2000万的暂扣款为何在个人账户下,而不是检察院的单位账户?其次,退赃的人均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笔暂扣款是哪个案件的暂扣款?第三,这笔款项最终用于何处?
记者今日上午联系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据悉辽宁省检察院已经得知这一报道情况,并于今日上午联系了铁岭市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目前尚无调查结果。
检察院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广东省连县检察院张有同志关于没收、处理犯人的赃款赃物的意见,很值得重视。这个问题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处理办法。过去由于各地处理方法不统一,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发生私自动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行为。为了依法办事,堵塞漏洞,特对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罪犯的赃款赃物和罪犯随身携带的个人财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逐件详细登记,写明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样式等,妥加保管,防止丢失、霉烂等现象发生。登记表应填写三份,一份存入案犯档案,一份由办案单位存查,一份由保管人持存,以资查对。在移交、发还、上缴时应当严格办理核对、签收等项手续。对于这类财物不得随便动用,不得以劣换好,更不得贪污自肥。违反的要严肃处理。第二,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查缴的赃款赃物,应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个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后应当把领取人或领取单位的收据归入案犯档案,并在案犯档案中注明。第三,凡是没有找到失主的赃款赃物,应予没收时,必须由人民法院正式判决,并将没收的财物在判决书上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