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8:50作者:才子老师
近日,浙江水利系统一事业单位员工李某将单位告上法庭,称其正常拿工资,但单位并未给其安排具体工作,甚至没有给其相关工作帐号和进出单位文印室的门禁卡。 1960年出生的李某诉称,自己2000年调入某事业单位。最初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其从事技术管理A岗工作。 根据上城法院的信息,李某所涉技术管理A岗位工作,系被告单位系统开发、维护、培训、交流等过程中涉及原告工作职责范围的具体工作内容。 2005年,单位突然通知李先生不用做岗位工作了,甚至将其工作外包给其它公司。李某开始了在编上班却无事可做的日子,对他来说就是吃空饷。 一年前,单位向李某发送聘用合同的同时,还给出了对李某前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意见。李某请求重新考核后,单位复核改为基本合格。 李某认为,其单位是想通过考核不合格的手段将其解聘。他认为,单位在未安排具体工作内容情况下,无中生有地考核自己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系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和制度,剥夺原告劳动权利的违法行为,且造成人力资源的长期浪费。 李某称,在向法院起诉前,曾申请仲裁后,在调解过程中,单位向李某下达工作任务,但没有为他提供为完成该调查任务必需的工作条件,被告仍未履行聘用合同,安排被告岗位工作。 庭上,被告单位认为给李某安排具体工作属于单位内部管理事务,并不属于人事争议的范畴,所以应对其驳回。 据悉,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对该案已经宣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请。而后,李某又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也将进入二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