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6 08:18作者:三水老师
近日,张家界中院对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原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一案进行了审理。 黄建中在担任原湖南省外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1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款人民币41万元及违法所得款1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黄收受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19万元,获取孳息130万元。但在法庭上,黄建中为自己辩解,公诉机关指控自己收受贿赂是客观事实,但其中收受66万元干股不是受贿,130万也不属于受贿孳息,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是受贿性质。收受的部分财物属于馈赠,部分是借款性质,有的钱已经退还,还有部分属于人情往来,也不属于受贿性质。 法院一审最终认定黄的受贿金额为41万,考虑到黄建中有自首情节(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41万元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通讯员刘雪飞 刘华 记者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