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5:27作者:王华老师
在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加,在外地犯罪的罪犯逐渐上升,被宣告建外执行的犯罪也随之而增多,小伙伴们一定听说过缓刑这一说吧,那么缓刑是怎么判刑?现在监外执行托管、漏管问题也日渐明显了,如果不重视这一问题,社会和谐稳定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缓刑是监外执刑吗?
一、监外执行的范围界定
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因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况而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纳入监外执行的范围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即通常所说的“监外五种人”。
在我国,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是两种并行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互不隶属。在执法主体,执行对象,价值追求,工作任务和方式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而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上述“监外五种人”均是监外执行对象,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将剥夺政治权利纳入社区矫正,因此,只有除了剥夺政治权利者以外的“监外四种人”是社区矫正对象;监外执行强调的是严格监管下的刑事制裁,而社区矫正追求的是监督管理、教育感化、扶助帮困,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在监外执行中,公安机关主要任务是监督、管理、考察,而社区矫正更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矫正,行为矫正,以及解决就业、生活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体现人文关怀。
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监外执行职责分工进一步实现了优化配置,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由以前的公安机关为主导,转变为司法行政部门为主要管理部门。但在实践中,脱管、漏管问题仍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