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5 22:40作者:李天扬老师
债券违约的处理方式:
债券增信措施实际上是额外给予债权人的偿债保障。对于有保证的债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代偿。对于有资产抵质押的债券,债权人对于抵质押资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可以通过处置抵质押物获得赔偿。
国内债券市场比较普遍的增信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保证、抵押、质押,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这三种增信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是人的担保,主要受《担保法》约束;抵质押都是物的担保,同受《物权法》和《担保法》约束(两法有冲突的,从特别法《物权法》)。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质押物多是动产或权利。另外,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担保人、抵质押物的求偿还需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一、担保增信情况下的求偿:
1.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国内债券市场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主,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追偿,也可向担保人直接追偿。根据《担保法》第16~18条,保证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对债权人的保护相对较弱,只有在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较弱。相应的,连带责任保证下,只要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较高。好在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上主流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担保,而且担保人相对违约的债务人来说往往还有较好的清偿能力,因此债权人一般可以直接追偿至担保人,目前已到期违约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出现违约可能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大都由担保人直接代偿,如13中森债由海泰担保代偿。
2.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如未全额申报债权,需告知担保人,由其向债务人申报债权。根据《担保法》第32条和《破产法》第124条,在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要求全额清偿,也可向破产管理人全额申报债权,还可以部分向担保人求偿,部分向管理人申报。在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案中,债权人需向告知担保人,担保人可在其代付责任范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种方案中,在破产案件完结后,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对未清偿的部分代付。
3.注意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25、26条,保证期间首先看约定时间(不得先于债权到期时间)。如未约定是债权到期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是债权到期日起两年,在此期间债权人需提起求偿要求。另外,由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作为从合同,根据《担保法》提起诉讼的时效还需参考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抵质押增信情况下的求偿:
根据《担保法》第33、63条和《物权法》第195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规定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质押物权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抵质押物权并未保证权利人绝对的优先受偿权。虽然抵质押物权赋予权利人对抵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案件中还超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4条和《担保法》第56条,债权人本息受偿仍弱于两类费用:一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