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0:28作者:才子老师
近日,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向县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从重处罚了在公交车上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岳某。
年近花甲的犯罪嫌疑人岳某,系西充县某乡镇人,离异多年一直不务正业游手好闲,靠拾垃圾为生。5月下旬,岳某照例上街赶场,游荡半天后踏上路边等客的公交车准备回家。中午一点,车上仅司机、售票员和两3名昏昏欲睡的乘客。乘客何某带着自己孙女琳琳(4岁)上车后发现东西忘拿,便将孙女留在车上返回取物。岳某见琳琳在前排独自等待,顿时动了邪念。小妹妹,来!爷爷这有好吃的!岳某上前将毫无防备意识的琳琳抱在怀里,实施猥亵,全然不顾身边还有司乘人员与乘客。干啥子!臭老头!售票员马大姐回头发现后,当场制止其兽行。愤怒的司乘人员与乘客们立即将岳某扭送至派出所,琳琳得以避免遭受进一步侵害。
西充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经审查,认定这是一起极为恶劣的猥亵儿童案件。犯罪嫌疑人岳某以寻求刺激,满足下流贪欲,将侵害目标对准毫无性防卫能力、毫无认知能力的幼女,在公交车上实施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适用《刑法》相关条文从重处罚。
西充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刑事政策,以及对于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从重处理的原则,建议人民法院对岳某涉嫌猥亵儿童犯罪依法从重处罚。9月4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某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
4岁女童遭60多岁大叔猥琐,你了解奸淫幼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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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国刑法已将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6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2016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建议,将奸淫幼女罪改为奸淫儿童罪,并在刑法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增设教师、看护人、公务人员等特殊主体奸淫儿童的条款。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幼女,依照本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后者除包括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所以本法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正是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刑法规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奸淫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