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10:10作者:三水老师
备受关注的在广州打工的四川籍孝子邓明建助母安乐死一案,于5月30日上午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邓明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没有异议。宣判结束后,番禺区法院召开了情况通报会,详细介绍了案件审理情况。
当日上午,国内近二十家媒体的记者赶到法庭旁听庭审。邓明建的妻子带着邓明建一套洁净的衣服到庭旁听宣判。与她一起到庭的还有其表妹、姑父及其打工所在工厂的老板等共四人。
中午12时20分,办完手续的邓明建走出法庭,身上已经脱去囚服,换上了自己的衣服,脸上表情轻松。在记者问到今后有何打算时,邓明建表示:还会留在广州工作。邓明建的妻子和亲属对法院的判决都表示满意。
案件事实:不堪病痛母亲求死,孝顺儿子助母解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术兰(殁年73岁)与被告人邓明建是母子关系。2011年5月16日9时许,卧病在床的被害人李术兰在本区石碁镇南浦村文明大街二十二巷8号一楼一出租屋内请求被告人邓明建为其购买农药服食以结束自己生命,后被告人邓明建顺从李术兰的请求,去到本区石楼镇榕苑街2号石楼供销社肥料农药店购得农药两瓶,之后返回出租屋将农药勾兑后拧开瓶盖递给李术兰饮用,李术兰喝下农药后即中毒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术兰系呋喃丹中毒死亡)。公安机关接报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经初步尸检后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遂将被告人邓明建带回派出所调查,被告人邓明建如实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李术兰除生育儿子邓明建外,还生育有邓明珍等三名子女。李术兰于1991年左右身患脑中风致右半身不遂,后经治疗病情有所缓解,但在1996年左右病情再次复发,并伴有类风湿等疾病导致手脚疼痛、抽筋;期间,被告人邓明建一直照料李术兰的生活起居,并带着李术兰进行了一定的求医诊疗,但李术兰不堪忍受长期病痛折磨,曾产生轻生念头。在2010年4月,被告人邓明建的父亲身故后,被告人邓明建因家庭经济拮据需到番禺打工维持生计,于是将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术兰从四川省其家乡带到番禺并租住一出租屋一同生活,加以照顾;期间李术兰仍然有因病情拖累而想轻生的念头。
法院判决:罪不可赦、其情可悯,缓刑判决治病救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明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农药具有毒性、对人体有相当大的危害性仍然帮助母亲李术兰饮用农药导致母亲死亡,其行为与李术兰的死亡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被害人李术兰与被告人邓明建为母子关系,虽然李术兰还生育两女一子,但一直与邓明建共同生活,并由邓明建照料,特别是李术兰患有脑中风等疾病导致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二十多年来,被告人邓明建亦不离不弃,悉心照料李术兰,这一行为值得肯定;李术兰源于身患重疾而不堪疾病缠绕折磨,遂产生了结余生的念头以求解脱;在母亲李术兰的请求之下,被告人邓明建没有尽力劝阻,反而出于为母亲解除疾病痛苦而顺从了母亲的请求购买农药帮助其母亲结束生命,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邓明建上述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被害人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被告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综上,被告人邓明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