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8:56作者:才子老师
昨天下午3点,受到广泛关注的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吉星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吉星鹏限制减刑;吉星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随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文,解释为何判处吉星鹏死缓,而不是死刑。杀妻富二代判死缓,引发网友强烈质疑!
案情
怀疑妻子有外遇吉星鹏痛下杀手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小祁(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
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即就饮酒期间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
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释疑
为什么认定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判断不能仅依被告人对主观方面的供述,而要结合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等具体案情综合认定。经查,被告人对其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被害人的行为一直供认不讳。尸检报告也证实,被害人系被锐器刺戳、砍切头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数十下致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而死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反映出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而非被告人所称的仅有伤害的故意。
为什么认定吉星鹏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在父亲报警、母亲出门呼救后,虽一直留在现场,但明知有人报警仍继续对被害人捅刺,而无放弃犯罪、防止危害后果扩大之意愿,不符合自动投案主动性与自愿性的实质要求,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为什么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有必要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如何具体执行
主审法官黄霞介绍,限制减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22年,且判决生效前羁押的不能折抵刑期。
当然,减刑的前提是,罪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