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07:10作者:王华老师
据最高检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民政局原局长庄永辉(正处级)犯受贿罪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庄永辉在担任中共莆田市城厢区委副书记、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财人民币共计170.4万元。鉴于上诉人庄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70万元,改判上诉人庄永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查,庄永辉在担任莆田市城厢区委副书记、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伙同他人非法收受钱财共计170.4万元。
鉴于庄永辉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案发后退出赃款人民币170万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上诉人庄永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