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36作者:王华老师
户口迁移手续
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要求用A4纸竖向复印。
1、夫妻分居类: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登记证)。
3、老人投靠子女类: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额外提供结婚证。
4、房产变更移居类: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房产证指市政府、原宝安县政府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政府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5、集体整户移居类: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证书。
深圳市内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我市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规定有
一、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因结婚、离婚、父母子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