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5作者: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户籍制度改革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人民群众正当迁移的原则。
第三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
第四条 户籍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工商、税务、民政、社会劳动保障、人事、国土资源、教育、计生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申报及条件
第五条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能的人员,凭人事部门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书》、《资格证》、《任职资格文书》或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准予本人在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审批入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 (镇)街道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 (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六条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被本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用,且工作两年以上,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人事部门开具的《大中专毕业入户通知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准予本人在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审批入户。
第七条 具有技校毕业以上学历人员,被本市企业(含民营企业)依法录(聘)用,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3年、在本市自购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凭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通知单》和《用人单位参保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迁入本市人员申请调查呈批表》,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送县(市)区公安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