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3作者:王华老师
事项内容 | 准许编设门楼牌号码 |
法律依据 | 关于加强我省门(楼)牌设置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26号) |
条 件 | 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应当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应当设置楼牌。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申请材料 | (一)门楼牌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 (三)总平面图。 |
申请受理机关 | 建筑物所属公安派出所。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门楼牌号通知书》一次有效。 |
决定机关 | 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决定 |
事项程序 | (一)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回执;申请材料不齐的,公安派出所当场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完成编号,经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向申请人出具《门楼牌号通知书》,并载明公安机关所编列的门楼牌号。 (二)区公安分局收到公安派出所报送制牌信息数据后内通知制牌单位。 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单位按照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
时 限 | 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门楼牌号通知书》。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方可取得门楼牌号码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例外: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承担)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