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0:04作者:才子老师
马鞍山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马鞍山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迁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办理市内整户住址变动的,原挂户人员在我市城镇地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随其一并迁出。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八条 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可申请随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至我市城镇地区。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用房所有权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房(户)主拒不迁出的,新房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在公示或告知后可以将原房(户)主户口迁入当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当地无社区公共集体户的,产权人可申请将原房主挂在本户,同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在我市所辖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所在镇;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在我市市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收入)和合法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六个月的,可申请将其户口迁入我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