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1:33作者:王华老师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规范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由市外迁入本市和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建立户口准入联席 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人口计划生育、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制定专项入户政策或者特殊人员引进措施的,应当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户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户口迁移进行核准和办理有关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工作。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先后次序登记。
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技师以上高技能
第二章 市外户口迁入
第七条 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准予迁入。
第八条 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根据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引进后,准予迁入。
横琴新区经济发展确需的人才,不能依据前款规定迁入的,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横琴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需要引进人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第九条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第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准予迁入。 申请迁入时,申请人年龄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