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9作者:三水老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和《中共焦作市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焦发〔2014〕1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提升城市和城镇的综合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重点解决一批已进城就业定居的农民工落户,成建制转化一批城中村居民转户,推动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和均等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20万人,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二、改革任务
(一)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条件。在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