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5作者:李一老师
各县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等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引导农村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持续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经2017年4月27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投靠父母入户子女的年龄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政策,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三、全面放开对“六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施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学院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六类人群自愿在我市落户的、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实行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迁入。原平顶山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
四、对因赡养或抚养孤寡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需迁入户口的人员,经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赡养或抚养关系确实存在的,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五、持有我市签发居住证的人员,本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一并随迁。
六、对符合迁移条件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没有直系亲属投靠、就业单位无集体户口的,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对10人以上的,由单位申请单独设立;10人以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以村、乡镇设立。单独设立、综合设立的集体户口,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户口、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村和乡镇集体户口,设立集体户口的单位应明确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户口迁入、迁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根据当地民政部门提供的安置方案,为该类人员在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