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4:56作者:王华老师
重庆出台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据新华网报道:2016年7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
重庆户口迁移规定
人才及学生户口迁移
《办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外来人才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2.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
3.受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
对于学生户口迁移,《办法》规定: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2.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3.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时,户口应迁回原籍。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5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务工3年以上;(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四)投资创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