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37作者:王华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15〕8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我市城镇化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通过调整完善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拓宽落户通道,进一步放宽本市城区的户籍准入条件,在市辖县城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明确乡村地区迁入条件,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向城镇转移,进一步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二、调整进城落户的准入条件
进一步放宽进城落户的户籍准入条件,拓宽落户通道,优化落户政策。市外人员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
(一)人才引进落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民户口登记: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2.职业院校毕业生,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3.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各类专业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4.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认定,属我市发展所需的特殊人才,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的本市居民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