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4:07作者:王华老师
一、亳州市城市落户条件
1、凡在我市城区(含县城)、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租赁房屋满1年)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户口。
2、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非本地户籍的中等专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
二、亳州市各类户口办理流程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2001年1月1日以后的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1)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生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结婚证明。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200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入户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3)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4)结婚证。
(5)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已随母在外地落户的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1)本人的户籍证明。
(2)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3)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1)结婚证。
(2)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3)投靠人的户籍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注:结婚满5周年,有固定住处达3年。
5、老人投靠子女必须提供:
(1)老的户籍证明。
(2)老人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离退休回迁必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