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9作者:王华老师
办理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
2、购房入户
办理材料
(一)凡自愿来我市工作(非我市生源)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先行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常住人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临时居住集体户口。
1、所需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申请,申请中必须注明本人大中专入学前户籍地详细地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需要注明);
(3)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证明。
(二)非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
1、所需材料:
(1)毕业生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或者接收单位证明;
(2)劳动合同;
(3)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
(4)户口迁移证及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
购房者办理迁入户口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报告,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共有人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协议书;
2、要求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未达到结婚年龄子女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4、《房地产权证》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购房者,持购房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