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条件及办法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尽量征集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二、征集年龄。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0周岁,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四、征集时间和办法。适龄青年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征兵工作从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
有关优抚政策
一、服役期间有关政策1、义务兵、士官津贴待遇。第一年列兵期间,津贴500元/月;第二年上等兵期间,津贴600元/月;两年后若选为士官,下士(3-5年兵)津贴2300元/月,中士(6-8年兵)津贴3200元/月,上士(8-12年兵)津贴3800元/月,四级军士长(12-16年兵)津贴4600元/月。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5%确定。3、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征入伍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进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偿和代偿,本科毕业生最高可获得24000元学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