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更新时间:2018-07-22 17:28作者:王新老师

    武汉工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创新、创造与创业能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校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缴款单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0个工作日。暂缓注册期内学生各类教学环节的学习以自主学习为主,学校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补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程序和手续按《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作为学生是否完成学业的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低于60分者,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所占比例因课程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

    第十四条正常升级学生(含休学)在校期间理论课程给予三次考核机会;除毕业设计(论文)外的实践教学环节给予二次考核机会。课程正常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按照《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补考、重新学习管理规定》执行;毕业设计(论文)未获得学分者按《武汉工程大学结业生、毕业生回校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学生所在院(系)或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缺席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缺席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以“零分”计,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办理补考手续。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操行评定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改上保健理论课。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课程免修管理细则》办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一条主修专业成绩优良的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同时辅修第二学位课程。具体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双学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的成果证明者;

    (二)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者;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经学校认可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由教务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和手续详见《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和《武汉工程大学学生转学管理规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博士研究生为6年,硕士研究生为5年,本科生为6年,专科(高职)生为5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校认可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休学时间以一年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需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因病休学学生还需持校医院同意休学证明,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均不得住校,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到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三)休学期间,休学学生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 升级、留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学业要求,准予升级。

    第三十四条专科(高职)学生一学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五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生,学生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每学年或当学年累计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予以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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