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4:31作者:王新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哈尔滨商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具有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校招生简章专业及录取分数线结果通知书查询方式说明;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