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0:55作者:王华老师
为了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或确有突出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或专业学习的,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章学生转专业相关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绩点排名本专业前5%以内,无处分,无不及格补考记录的;
(二)确有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进行专业调整的;
(五)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转专业的其他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2个专业之间可以互相转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三)大珩精英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四)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五)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得转专业;
(六)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七)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但也可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