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5 11:05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由学生申请,学校和教育厅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且条件允许,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手续:?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每年秋季开学初办理。
(二)在学院范围内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研究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三)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转出、转入专业的学院审核,提交教务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对于申请转入人数较多的专业,学校将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考核,择优录取。考核程序如下:(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个人转专业申请,学院汇总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2)教务处汇总报名情况,公布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3)组织考试并公布成绩;(4)根据各专业拟接收的学生人数择优录取,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跨录取批次的;
(四)跨科类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学生转入非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所对应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优秀学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内重新选择专业一次。重新选择专业适用于本科生(不含专升本)。重新选择专业在第一学年考试结束后进行。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原所在专业人数的5%。接收专业所接收的学生数一般也不得超过原专业学生人数的13%。经审批同意后,学生的学籍及管理转到新专业所在学院。
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前两学期的所有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2)思想品德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4)身体及单科成绩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