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3 22:42作者:李天扬老师
武警黑龙江省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一、消防部队情况简介
消防部队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实行现役体制,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法律,享受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一切政治和生活待遇。同时,消防部队又是公安机关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黑龙江省消防总队主要职能是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指挥全省消防部队执勤灭火、抢险救灾。以来,全省消防队伍以不怕牺牲的战斗精神,成功扑救火灾5300余起,实施社会抢险救援3100余次,抢救人民群众2200余人,保护财产价值近4亿元,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猛发展和人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全面提高,消防保卫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在不断完善城市消防设施和改进消防技术装备的同时,需要更多的优秀人才来从事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事业。自1989年以来,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已从全国几十所大专院校接收了近1500名大学毕业生充实到消防部队,极大改善了我省消防部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也为全省消防部队的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目前已有一大批热爱消防事业、刻苦钻研、学有所用的同志走上不同的领导岗位和重要的技术岗位,成为我省消防干部队伍中的一支骨干力量。我们真诚地欢迎立志于消防事业的大学生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共同为我省消防部队建设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接收对象及条件
(一)政治条件:必须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热爱人民军队,志愿献身消防事业。
(二)自然条件: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197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要求198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本科生要求198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符合解放军三总部及公安部颁发的接收地方大学生体格检查标准(无传染类疾病、双眼裸视4.6以上)。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三)接收对象:必须为参加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科学历以上应届毕业生(下列条件者一律不予接收: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走读、委培、自费、自学考试毕业生,高考分数低于当年普通本科分数线的毕业生,国(境)外学习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体育类院校运动训练专业毕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4门(含)以上或1门(含)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外语达到国家四级标准,按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