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9 15:16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福建产假规定,福建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新规定】
福建省产假、陪产假最新规定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因此:
福建省产假:158-180天(计生条例尚未细化规定,什么情况适用158天,什么情况适用180,故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卫计委)
福建陪产假:15天。
「生育调节」
第九条 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