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16:22作者:王华老师
1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将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十三五”期间,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我们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由用人单位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近年残疾人就业总数明显增加。且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通过比常人多一倍的努力,坚强乐观的战胜生活。作为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机会,是莫大的善事。因而从某种角度来说,未达到规定比例招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就是一种义务。
最近经常接到一些关于残保金的问题,例如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全年人数取平均值不超过30个人,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吗?又是什么比例申报缴纳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指点迷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