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05作者:三水老师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强化了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会议出台或延续了三项涉及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到2020年
新政策:国务院决定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划重点:《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借款合同的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含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非金融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二、农户小额贷款免税扩围、提高上限至100万元
新政策:国务院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
原政策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再次延长三年
新政策:国务院决定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原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