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1:48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桂林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产检假规定什么是产检假规定呢?相信许多职场妈妈都了解,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时长与计算方法如下: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以卫生部、医院要求的次数为准),都应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所以,虽然法律上没有“产检假”这个概念,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怀孕女职工必要、适当的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