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2 11:44作者:李一老师
2018年北海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意思是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是要按正常出勤计算,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
产前检查介绍
正常来说有10次,早产和晚产会相应的增减次数
那么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怀孕几个月可以享受几天的假期。所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产检假的具体实施细则,企业之间的区别也相当大。
大喵和朋友们遇到过比较规范的情况
大概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1.企业提供10天产检假,会根据怀孕时期限定天数,例如: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
2.企业原本提供带薪病假,产检以带薪病假形式申报。
3.企业就按正常出勤计算产检假。
不规范的情况则指以请病假,事假的形式申报。
看来询问产检假的情况可以初步判断该企业的福利是否规范了。
提交资料在怀孕初期时,需要提供B超等确诊怀孕的证明资料。
正常的产检,需要向企业HR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如病历本,检查单,诊断证明书,请假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