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1 11:47作者:王新老师
2018年益阳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以卫生部、医院要求的次数为准),都应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所以,虽然法律上没有“产检假”这个概念,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怀孕女职工必要、适当的产前检查时间。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建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相关的具体办法及程序。
一家企业近来有一些女职工先后怀孕,导致部分岗位工作出现缓慢、停滞的现象。该单位为了严肃纪律、强化管理,未经民主程序,单方出台文件,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一律按照事假处理,不计发工资。
但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对此仍有疑虑, 他们想知道,这个文件是否合法?
回答
该单位的文件是无效的。女职工在产检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解析
产前检查是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组成部分。
国家法律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换言之,女职工在产检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本案中,该单位的文件是无效的。
首先,该单位对女职工的产检期间按照事假对待,也就是产检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做法,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其次,该单位的这个文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应当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若仅仅是企业单方制定,在程序上是无效的。
实践中,有些单位甚至还规定孕期女职工不得休产假,否则按照旷工违纪处理。这些做法和案例中单位的做法一样,都是严重违法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